原题目:吉林省质量手艺监督局原局长叶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2月3日,辽源市中级群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质量手艺监督局原局长叶志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叶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分金群众币一百万元。对叶志刚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充公,上缴邦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叶志刚应用担当吉林省质量手艺监督局局长的职务方便,为远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任吉林市特检中间主任胡某某等单位和幼我正在获取工程、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援手,不法领受杨某某、胡某某等人赐与的财物,共计折合群众币966.51 万元。
辽源市中级群众法院以为,被告人叶志刚身为邦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方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法领受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宏大,其举动已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叶志刚虽主动投案,可是正在一审审理时期拒不如实供述重要犯法终究,不组成自首,且叶志刚领受贿赂拥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调整的从沉处分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讯断。(辽源市中级群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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